案例一 五华县水寨镇某商店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1年12月23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水寨镇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灵芝孢子粉胶囊时,向老年顾客播放名为“2030健康工程”专题讲座视频,宣传该灵芝孢子粉胶囊具有“抗病毒、抗氧化、抗疲劳、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降胆固醇,长期食用能有效疏通血管,软化血管,清理血管里面的垃圾,预防脑中风……”等功能作用。上述宣传内容超出了灵芝孢子粉胶囊核准登记的保健功能,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从清远某量子研究院有限公司购进50盒灵芝孢子粉胶囊,以1500元/盒价格销售给老人。当事人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月14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
案例二 梅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对商品的功能表示不准确案
2022年5月24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瞳元素医用冷敷贴时,在店堂内张贴有广告牌,显示:“瞳元素 通经络 使用龙脑黄金棒眼霜给客户做眼部经络的疏通 排淤堵 通过眼部雾化的方式活跃眼部微循环,排出眼部淤堵”等内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显示:“备案人名称:南京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医用冷敷贴,产品描述:通常由降温物质和各种形式的外套及固定器具组成。降温物质不应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预期用途:用于人体物理退热、体表面特定部位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当事人店堂广告中对瞳元素医用冷敷贴的功能表示不准确,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24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三 梅州市梅江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进行保健食品销售案
2022年2月23日上午,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到梅州市梅江区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以电脑投屏的方式,在经营场所会销现场向所经销“健乐达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等产品的潜在顾客群体,投屏广告宣传含有“顾客视频分享、牛初乳免疫球蛋白含量高(价格含量对比)”等内容的PPT课件。所投屏播放的“吴效清”“叶珍云”的服用体验视频中,能清晰辨明上述两位顾客面前摆放的是“健乐达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罐装产品,并用客家话分别表述:“其之前夜里睡眠一直不好,一日24小时睡大概两三个钟,吃过“牛初乳”之后能睡三至四个钟,其在吃“牛初乳”之前,每天夜里起夜四五次,吃“牛初乳”后睡眠质量改善,起夜较少……;我本人有支气管、慢性支气管,还有肠胃、睡眠不太好,脚会抽筋,我吃了以后全部有改善……”。该广告的广告费是人民币1280元。当事人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进行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3月23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2560元罚款。
案例四 五华县水寨镇某食品经营部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2月24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水寨镇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部二楼大厅内摆放有12台“优博瑞”吸氢机,有18位老人坐在凳子上边体验吸氢,边收看视频,播放内容有“氢气的十大生物学作用有美容抗衰、代谢调节、免疫调节、组织修复、抗炎症、抗过敏、抗辐射、抗疲劳、抗细胞变异、抗细胞凋亡。氢气对人体的十大好处有对高血压的好处(对于高血压造成的对于血管的损害,高血压对气管造成的伤害具有保护作用);对脑中风的好处(在脑中风康复过程中使用氢气,可以很好地预防脑中风的再次发生,促进脑细胞的修复和更新,对脑中风康复有很好的价值);对动脉粥样硬化的好处(在心脑血管健康防护方面,氢气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等功能作用。经查证,该“优博瑞”吸氢机是普通的电子产品,其通过电解水产生氢气通过软管连接到鼻孔后呼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为了销售氢气森林压片糖果,作上述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3月21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 (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