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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22-08-01 16:22: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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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15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发布关于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09号

案件名称

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133535164D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吕娜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1日,本局在化妆品经营单位对标示你单位生产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进行监督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报告No:HC202102103)。2022年1月17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HC202102103),你单位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 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0003598),你单位为实际生产企业。 经查,2020年9月30日,你单位受托生产了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2200盒,留样4盒,2020年10月5日出库2196盒。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14.16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15592.39元),没收违法所得(4214.16元)

行政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及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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