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养米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2022年6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桥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一款百家益表式半导体激光治疗仪产品宣传“支持30天免费试用”,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相关规定。经初步核查,情况属实。该局于6月29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注册有网店“百家益医疗器械旗舰店”,销售医疗器械产品。2022 年6月15日起,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一款名为“百家益表式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产品为开展促销活动,在其产品详情页上增加了“支持30天免费试用”的宣传用语。至6月21日案发,当事人已删除上述宣传用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系从泰州市华安科技有限公司进货,进货价300元/台。6 月15日至6月21日宣传期间,共销售出1台,销售价1380元,获利1080元,故违法所得为1080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免费试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2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