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对上海东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案予以立案调查。
据了解,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3日在微信公众号“淘最厨房”中发布标题为“去年卖断货的富平柿饼回归啦!……”的推文广告,内容包含“富平柿饼营养丰富……具有止咳、化痰、除口疮等疗效,是冬春时令食品……”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富平柿饼属一般食品,但其发布的该款商品广告中“具有止咳、化痰、除口疮等疗效”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上述广告内容系当事人委托芃欢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后自行发布的,广告费用共计5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2年1月28日完成整改,删除了上述违法广告。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