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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劣药卖出近8000瓶 上海东海制药被罚150万元

2022-08-08 14:06: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东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处罚。

据了解,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海市杨浦区共青路486号对当事人生产的九维鱼肝油(批号:201001;规格:复方;包装规格:500 克/瓶)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药品【性状】项和【含量测定】项下维生素A 含量均不符合规定(检验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试行)(地标升国标)第十三册WS-10001-(HD-1201)-2002)。

2021年12月14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C202103544)。2021 年12 月23 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理了当事人的复验申请。2022年1月19日,该局收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复验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W202107961),该批九维鱼肝油【性状】项和【含量测定】项下维生素A 含量的复验结果仍均不符合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2020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当事人生产九维鱼肝油(批号:201001;规格:复方;包装规格:500 克/瓶)8010瓶。2021年1月4日至8月2日,当事人销售7920瓶。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16 瓶,当事人取样10瓶,领用64瓶用于产品推广展示(后退回34 瓶),召回11 瓶。之后当事人从退回及召回的产品中又取样3瓶。现实际库存42瓶。当事人实际销售该批九维鱼肝油7909瓶。该批九维鱼肝油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673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6645.1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生产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劣药”的规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九维鱼肝油(批号:201001;规格:复方;包装规格500 克/瓶)42瓶;没收违法所得7.664514万元,罚款150万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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