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盈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口罩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在“抖音”平台从事商品销售的公司。网店名称为:盈都百货旗舰店。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在上述网店销售的一批次规格型号为:175mm*95m的一次性防护口罩进行抽样,共计2 件。2021年12月17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21G010845 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结论为口罩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要求。(技术要求为:过滤效率(%)的盐性介质和油性介质≥90 和80,实际最小值为:41.0 和23.4;防护效果(%)≥65,实际最小值为:18.5),依据《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共从常州市云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生产日期为2021 年1 月10 日的该批次口罩总共20件(50只/件),进价为6元/件,进价共计120元(以下币种相同)。该批次共销售12 件,6.6元/件,含抽样数为2件(其中1件备样),剩余8件已下架销毁处理。该批次货值金额共计132元,违法所得为7.2元。当事人对剩余8件商品下架销毁。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00072万元;罚款0.026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