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出售商品不明码标价 上海乐邻超市被查处

2022-08-08 15:23: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乐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所销售部分商品价格较高。该局在核实当事人商品售价时,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的“金龙鱼黄金比例食用植物调和油1:1:1”(1.8L)商品名称标注为“金龙鱼油”,未注明具体名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 年5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 月21日,当事人在“快团团”上上架销售“金龙鱼黄金比例食用植物调和油1:1:1”(1.8l)和“华龙农庄高筋麦芯粉”(5kg)。当事人上架的这两款商品,在网络销售页面上商品名称仅标识为“金龙鱼油”和“面粉”,未注明商品的具体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所指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快检+管办服” ...

  • 河北省大城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广告 ...

  • 陕西西安推动重卡产业高质量发展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依托丰富的山水生态 ...

  • 采用中国标准、为雅(加达)万(隆)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