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乐邻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所销售部分商品价格较高。该局在核实当事人商品售价时,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的“金龙鱼黄金比例食用植物调和油1:1:1”(1.8L)商品名称标注为“金龙鱼油”,未注明具体名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 年5月11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 月21日,当事人在“快团团”上上架销售“金龙鱼黄金比例食用植物调和油1:1:1”(1.8l)和“华龙农庄高筋麦芯粉”(5kg)。当事人上架的这两款商品,在网络销售页面上商品名称仅标识为“金龙鱼油”和“面粉”,未注明商品的具体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所指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法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