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8日,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5期)。
2022年7月20日,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发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CP22210702202233062)和《检验报告》(2022255661200002364)。锦州市古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22年6月24日在锦州市古塔区金凌综合消费品市场春萍蔬菜摊床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2022255661200002364): 锦州市古塔区金凌综合消费品市场春萍蔬菜摊床经营的姜,生产日期:2022年6月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2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02225566120000236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NCP2221070220223306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该超市,同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执法人员告知其应当主动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