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1日,辽宁省铁岭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药品及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度)。详见下表。
药品及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年度)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信息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 | 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
1 | 开原市同安堂大药房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案 | 信用代码: 91211282MA0YQ2N360 | 当事人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经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当事人仍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且逾期未改正,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5000.00元。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铁岭县蔡牛镇康嘉药房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 信用代码: 91211221MA10F5T68D | 2022年3月19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铁岭县蔡牛镇康嘉药房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甲钴胺片(标示生产企业: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865、0.5mg/片×20片/板×1板/盒、批号:10210103、有效期至2022年12月),在其计算机系统未查找到药品购销记录,且未见其他形式记录,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铁市监当罚〔2022〕110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铁市监责改〔2022〕117号),对其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2年3月26日前改正。2022年4月26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再次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复方黄连素片(标示生产企业:湖北诺得胜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2020259、18片/板×3板/盒、批号:210501、有效期至2023.10)、小儿肺热咳喘颗粒(标示生产企业: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532、3克/袋×6袋/盒、批号:20010033、有效期至2022.12.),在其计算机系统仍未查找到药品购销记录,且未见其他形式记录。该单位在药品采购、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不能确保药品质量,且未实现药品可追溯。 其于2021年7月2日从辽宁瑞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甲钴胺片4盒(库存1盒);于2021年9月17日上述复方黄连素片4盒(库存1盒)、上述小儿肺热咳喘颗粒2盒(库存1盒)。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辽DB4104193)。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铁岭东电医院使用劣药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1200MJ3357370C | 2022年3月21日,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铁岭东电医院抽取海风藤(标示生产企业:安国市昌达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产地:福建、规格:1kg/袋、批号:1907001、生产日期:20190724)1kg,2022年5月5日铁岭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LYC20220003)显示上述药品性状不符合规定,2022年5月6日执法人员李振亚、杨鸣垚到铁岭东电医院现场直接送达上述药品的检验报告书,依法扣押未使用的同批号海风藤1kg并下达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铁市监强制〔2022〕17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及验收记录等相关材料,至2022年5月16日当事人对上述药品的检验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2022年5月6日当事人主动张贴公告,告知患者该批号海风藤的检验结果及有不良反应者与医院联系,并于5月7日给使用该批号海风藤的9名患者打了回访电话,9名患者均未出现不良反应。上述药品于2020年4月1日从安国市龙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kg,使用2.999kg,药品抽样1kg,共3.999kg,清斗消耗0.001kg,剩余1kg,购进价格42.00元/kg,使用价格63.00元/kg,货值金额315.00元,违法所得251.94元。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 1.没收海风藤1kg; 2.没收违法所得251.94元; 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200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计算); 罚没款合计20251.94元。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昌图县协合一医药商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信用代码: 91211224MA1040ML2Y | 昌图县协合一医药商店的投资人李艳茹于2022年1月17日以个人名义从昌图县昌图镇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购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标示生产企业:上海凯乐输液器厂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93141935、型号规格:0.6×25TWLB、批号:200810)50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标示生产企业: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63141282、型号规格:IS-G-PF1-A 0.55×20RWLB、批号:20210926、失效日期:202408)125支、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标示生产企业:辽宁众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63141282、型号规格:IS-G-PF1-A 0.7×25TWLB、批号:20211030、失效日期:202409)75支。上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截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述医疗器械购进价格均为0.30元/支、货值金额共计75.00元,但均未单独销售,系有需要随药附赠,故未产生违法所得。上述医疗器械由图县昌图镇西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从辽宁恒鑫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有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票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1.没收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150支; 2.罚款50,000元。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