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京西市监处罚〔2022〕1933号显示,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将整形美容外科专家谷利卫、整形美容外科专家金秋燕、权威美学专家辛晴的照片及相关介绍的展板张贴在营业场所内走廊的墙上,向顾客展示、宣传。2021年4月辛晴离职后,当事人仍继续张贴辛晴的展板约1年时间。以上展板由当事人制作,自张贴后一直挂在墙上,展板内容也未变更过。
谷利卫的展板存在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包括:中国医师协会否认谷利卫为中国医师协会会员,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秘书处否认谷利卫为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医学美学分会会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否认谷利卫为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脂肪分会常委,中华医学会否认谷利卫为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会技术特邀顾问,当事人无法证明谷利卫为众多一线明星、商务人士的御用整形专家。
金秋燕的展板存在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包括:当事人无法证明且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询到中美整形外科学会、中韩美容整形外科学会、中国医学美容教育学会、《现代美容整形》和《整形外科学》的存在,无法证明金秋燕为中美整形外科学会理事,中韩美容整形外科学会理事,中国医学美容教育学会主任委员。当事人无法证明金秋燕为东南亚及韩国特邀整形专家和客座教授。
辛晴的展板存在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包括: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否认辛晴为中国整形协会医美设计分会理事。当事人无法证明辛晴为:医生,明星御用美学形象雕塑专家,明星指定御用美学顾问,美业新领袖禅文化专委会理事,世界美业大会形象设计金尚奖获得者。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