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莫兰小镇实业有限公司平谷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被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京平市监处罚〔2022〕855号显示,当事人厨房内洗菜池用于清洗菜板、塑料盒等物品。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从北京鑫晟泰商贸有限公司以2.3元每斤的价格购进了50.2斤上述无标签豆腐,共计花费115.4元。2022年5月24日中午中午当事人用48.2斤的豆腐做了135份盒饭,每份盒饭以40元的价格销售,共销售5400元,剩余2斤豆腐被平谷区疾控中心抽检用于检测。货值金额为5404.6元,违法所得为5400元。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