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博奥盛合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2022年5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库房内发现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备案号:湘长械备20200403号,生产批号:22032101)储存在仓库内。这款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标示储存温度应为5-25℃,当事人仓库温度显示为30℃,不符合产品的温度贮存要求。
该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七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