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功夫田炸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丰市监处罚〔2022〕7827号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取得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熟肉制品***)。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通过网络订餐平台销售凉皮2份+腊汁肉夹馍套餐售单价为36元,店铺收入19元;炒凉皮+牛筋面套餐单价为29元,店铺收入18元;炒凉皮+纯瘦肉夹馍套餐单价支付27元,店铺收入19元;牛筋面+炒凉皮套餐单价支付30元,店铺收入18元;凉皮牛筋面两掺+纯瘦肉夹馍套餐单价支付19元,店铺收入11.3元。由于平台扣除点位,故实际收入合计85.3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85.3元,货值金额85.3元。无库存,无专用工具设备,无剩余原料。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5.3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