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北京功夫田炸鸡被处罚 网上卖食品应依法取得认可

2022-08-15 17:42: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功夫田炸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丰市监处罚〔2022〕7827号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取得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熟肉制品***)。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22日,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通过网络订餐平台销售凉皮2份+腊汁肉夹馍套餐售单价为36元,店铺收入19元;炒凉皮+牛筋面套餐单价为29元,店铺收入18元;炒凉皮+纯瘦肉夹馍套餐单价支付27元,店铺收入19元;牛筋面+炒凉皮套餐单价支付30元,店铺收入18元;凉皮牛筋面两掺+纯瘦肉夹馍套餐单价支付19元,店铺收入11.3元。由于平台扣除点位,故实际收入合计85.3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85.3元,货值金额85.3元。无库存,无专用工具设备,无剩余原料。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5.3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探营林肯、路虎经销商:优质的服务需 ...

  • 两部门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诈 ...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夏季游泳 ...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黔东南州市场监管 ...

  • ​​福建省连江县实现传统养殖业向深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