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大禾争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京昌市监处罚〔2022〕1598号显示,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4月30日共购进7袋外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的泰妃小菠萝(预包装食品),其中销售1袋(销售单价是每袋15元),另6袋泰妃小菠萝已于2022年5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处置。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05元,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也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警告;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