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博信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发布含有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等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据悉,2022年6月6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上海博信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在美 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 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医疗服务内容的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随后该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页面截屏等调查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在美 团平台宣传页面发布“无异物感、磨牙量下降50%”内容(电子数据取证文书3101132204537第6片)”。网页展示内容为该企业提供的牙齿修复美容诊疗服务项目“瑞士义获嘉瓷贴面”,发布内容使用数据表示产品有效率,且发布文字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构审查。上述广告由上海拓瑾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设计制作费1050元。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DMG硅胶印模材料(净含量:262ml,规格:909036,生产批号:240822),未在其进货查验记录中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有效率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未记录医疗器械供货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的规定。 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100元。
当事人未记录医疗器械供货者信息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