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多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发布虚假广告被查处
据了解,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生产和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在天 猫网设立了“夏午壹点旗舰店”,于2021年2 月份在上述网店上架销售了名为“夏午壹点巴斯克芝士蛋糕网红甜品糕点下午茶零食低糖低卡低脂冷冻”的预包装食品,发布了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是上述广告的广告主。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据查,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是“巴斯克芝士蛋糕(经典原味)”,由当事人自主研发生产,据其测算,脂肪含量为21.32g/100g,并在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予以标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低脂肪含量“≤3g/100g 固体”的要求,上述食品非低脂食品,当事人发布的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另查,当事人与XX于2020年12月份口头约定,委托XX负责天猫店铺“夏午壹点旗舰店”的店面设计、产品上架、活动推广等事宜,并以天 猫店铺实际销售额XX的比例来支付上述所有服务,在XX设立贰狮寺(舟山)实业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成立),依据先前口头约定的内容,补充签订了《天 猫店代运营及推广合作协议》。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及合作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包含店面设计、产品上架、活动推广等一系列服务,涉案产品无法单独计算广告费用。根据浙江天 猫网络有限公司说明函的情况,在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当事人涉案产品的成交金额是XX元,成交数量是XX份。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1年5月份对天猫店铺上的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纠正了其违法行为。
听证意见:从扶持企业发展角度减轻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2〕152021001098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该局于2022年7月6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为:并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应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希望依据广告费用的发票进行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该局的听证意见如下: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考虑到疫情影响,且当事人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及时整改,从扶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减轻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