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管局公示食品违法案件处罚信息(2022年第1期)。
序号 | 立案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来源 | 立案时间 | 货值(元) | 处罚结果及依据 | 罚没款合计(元) | 承办单位 |
1 | 蓝市监处〔2022〕 78号 | 西安百味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 | 举报 | 2022年4月22日 | 4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2 | 蓝市监处〔2022〕 79号 | 西安怡之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流通)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2年6月7日 | 21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违法物品125袋;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3 | 蓝市监处〔2022〕 60号 | 陕西嘉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2年3月18日 | 5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袋;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4 | 蓝市监处〔2022〕 45号 | 蓝田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流通)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2年3月28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
5 | 蓝市监处〔2022〕 48号 | 蓝田县安鸿食品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生产)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2年4月8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7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
6 | 蓝市监处〔2022〕 46号 | 蓝田县宏娟面包房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小作坊)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2年4月20日 |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5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
7 | 蓝市监处〔2022〕 49号 | 蓝田县玉乡思食品厂虚假宣传案(生产)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2年3月31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
8 | 蓝市监处〔2022〕 47号 | 蓝田县华连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流通)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2年4月10日 | 3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 3、罚款人民币1997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 |
9 | 蓝市监处〔2022〕 4号 | 蓝田县仟将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流通)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1年11月18日 | 6200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第一款 | 1、没收6箱农垦大粮仓讲究人酒;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 |
10 | 蓝市监处〔2022〕 5号 | 陕西国福实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生产)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1年10月29日 | 4485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 | 1、没收违法物品; 2、没收违法所得792元; 3、罚款1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 |
11 | 蓝市监处〔2022〕 6号 | 蓝田县螺小诺食品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生产) | 日常监督检查 | 2021年12月09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1、罚款5000元。 | 蓝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