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沈阳传桥广告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案
2022年2月21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传桥广告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广告费用4200元,罚款20万元。
经查明,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与沈阳市某大药房签订广告代理发布协议,代理其在某电视台都市频道发布处方药“消糖灵胶囊”广告,为规避监管,广告中称谓为“棠力停”。广告样稿由沈阳市某大药房提供,其中含有“特效中药棠力停,专药专治糖尿病;这棠力停治疗糖尿病就是一个字‘快’;比吃西药效果又快又好;早晚一次化糖药;棠力停地道中药,消渴老方,百年中医传承……恢复胰岛化糖功能,吃进多少糖转化多少糖”等内容。该广告于2020年12 月24至2020年12月31日在该电视台都市频道共播出19次,广告费用4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经营者擅自发布处方药广告,对患者极易产生误导,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依法查处,使人民群众避免经济损失,保护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
二
营口德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雪绒椰子灰雪糕案
2022年1月21日,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营口德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雪绒椰子灰雪糕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6.51万元。
经查明,在2021年8月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浙江上杭星期天超市有限公司组织的产品抽检中,当事人2021年6月3日生产的雪绒椰子灰雪糕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9日,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浙江省上杭县市场监督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开展召回工作,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雪糕60箱并销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对违法经营者产生了震慑作用,规范了冷饮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辽阳宸星商用厨具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2年7月20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阳宸星商用厨具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燃气燃烧器具14台,罚款3610元。
2022年5月30日,经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后查明,当事人销售的14台燃气燃烧器具肉眼直观可见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时一定要注意产品是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炉头上是否有感应探针,并且感应探针应与电磁阀门连接。市场监管部门要经常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发生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
大连铭湖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4月11日,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连铭湖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大连铭湖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叉车(出厂日期为2012年9月和2021年9月),1台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为锅辽BW1158。2022年2月11日,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2台叉车未进行首次检验、1台蒸汽锅炉已超出检验截止期限且仍在使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大连铭湖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实现按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总结经验,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安全、守底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五
沈阳市辽中区城南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案
2022年1月26日,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中区城南液化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24日,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辽中区城南液化气站进行燃气专项执法检查,经查,该站在充装作业中存在没有对充装的液化气瓶充装前后进行逐一检查,没有检查记录和相关制度且对非智能气瓶进行充装,期间共计充装非智能(非信息化)气瓶30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为民之用、民之需,气瓶安全关乎百姓福祉和社会稳定,社会关注度高。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是解决各类违规气瓶流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气瓶和气体质量的重要途径,务必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石油液化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作业活动,不得在气瓶充装环节上错打算盘;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从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刘永超 葛辉 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