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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2-08-24 16:31: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与老年人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品”等领域,积极排查涉诈问题隐患,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通市崇川区弘檬保健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在组织涉老行业专项检查中,现场发现崇川区弘檬保健服务中心正以会销的方式预售“FDP福宝”。经查,当事人利用会销方式,向消费者宣称其销售的普通产品“活体干细胞”能治疗老年痴呆、糖尿病、脑中风、偏瘫、帕金森、股骨头坏死、脑瘫、肝硬化、肾衰竭、癌症等各种疾病,宣称普通食品“FDP福宝”能有效治疗糖尿病、心肌梗死。事实上,两款产品均为普通食品,未核定有相关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29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歇业,并主动承诺近期将注销营业执照。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体验式会销过程中,夸大普通食品功效,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违法分子,达到了良好的法治效果。

案例二

南京庄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9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南京庄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录制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播放的方式,过度宣传山药的功效与营养价值,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的“温怀养圣”铁棍山药粉有治病功效,对糖尿病、肾病、脾胃病有益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21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停止所有网络直播宣传,相关视频已经删除,办案部门将持续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典型意义

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即使是药食同源的食品,也不能替代药品治疗。广大中老年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产品时,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疗效,提高自身防骗能力。

案例三

无锡山野菌物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无锡山野菌物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中宣传保健食品蛹虫草胶囊具有“抗癌抑癌”功能。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李同豐金质牌蛹虫草胶囊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当事人官网中的相关产品页面含有“强肾益肺平喘止咳抗癌抑癌提高免疫”“益肾补肾健脾、止咳化痰之功”“消除和改善肺气虚、肾阳虚之慢性气管炎患者的症状及体征”“改善胸部X线征象、降低升高的体温和白细胞、改善肺功能”“平喘、镇咳、祛痰、解痉”宣传用语,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易诱使老年人误解并购买。当事人共支付网站制作费用5000元,广告费用无法单独计算。

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关闭网站,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相关规定。2022年5月12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网站现已关闭,执法人员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行为再发生。

典型意义

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夸大、发布虚假内容,诱导消费者消费。本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保健食品经营秩序。

案例四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诺康保健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诺康保健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将114名中老年人拉进自己建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宣传鲑鱼磷虾油具有“降血脂”“可以取代降血脂药”等功效,宣传熊胆视力贴具有“防止白内障二次复发”“对慢性咽炎、扁桃体炎、痰多老咳嗽有很好的效果”等功效,宣传辅酶Q10胶囊具有“专门治疗心肌炎、心衰……”“针对肿瘤方面具有比较好的作用……”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

当事人在微信群内夸大、虚假宣传上述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2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已将涉案微信群解散。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微信群抢红包“圈粉”,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效,违法行为隐蔽性更高。本案的查办,不仅震慑了违法企业,也为执法人员查办相关案件提供了方向思路。

案例五

泰兴安心美容工作室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8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电商平台上的“安馨小可爱的店”,在商品宣传界面中,宣传商品具有抗衰、预防糖尿病、辅助降尿酸等功效。经查,当事人经营“安馨小可爱的店”,销售“安馨透明质酸胶原蛋白饮品日夜官方发量丰盈套餐”,该套餐内含有3种商品,其中商品详情页面内介绍“雨生红球藻凝胶糖果”使用了“抗衰美白 护眼 助睡眠 提高免疫力、保护细胞膜 大脑 心血管、预防糖尿病、辅助降尿酸 血脂”等宣传用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为普通食品,截至检查时共销售1盒,货值金额为1174元,涉案商品已下架;当事人所发布的广告,系下载的供货商其他销售人员在网上发布的广告图片,无广告费用。

当事人宣传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被查处前,已主动改正,下架涉案广告,仅售出一件涉案产品,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材料,符合减轻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6月7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共计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将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相混淆,容易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对规范行业环境、净化食品广告市场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六

江阴市澄江街道鸣馨艾灸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阴市澄江街道鸣馨艾灸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向老年消费者作电子产品“全能调频仪”(非医疗器械)的销售和宣传活动。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全能调频仪”,通过组织开展现场PPT讲课及产品体验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宣传牌等方式,宣称“全能调频仪”可帮助身体排毒,促进血液循环,改善人体生命状态,延长细胞和人体寿命等性能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向到其经营场所的老年人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18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处于停业状态。

典型意义

部分不法经营者通过免费领、夸大讲、诱骗购等手段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严重损害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对不法商家起到了有力震慑。

案例七

南通市通州区金新柏德汇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通州区金新柏德汇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4盒标称为富硒木耳肽含片的食品。当事人正在播放PPT对会场顾客宣讲,该PPT里有“硒对人体的十大功能及荣誉称号 抑制肿瘤 改善视力 富硒木耳肽含片优点”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店内向参加宣讲会的顾客播放PPT,宣传硒具有抑制肿瘤、改善视力、有效防治风湿骨痛等功能,富硒木耳肽含片含有硒元素,对人身体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

当事人以宣讲会方式对外营销,对商品功能作引起他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该局将当事人监管等级上调至D级,加大监管频次,组织执法人员联系属地政府共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暂未发现有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吸引顾客来店体验,谎称产品能够治疗某种疾病,促使顾客高价购买所谓“神药”。本案的查办,对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八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诗雅沐足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7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越溪诗雅沐足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雅韵沐足温泉汗蒸)发布含有“汗蒸的好处 增强身体基础代谢 降低血糖、胆固醇等……盐疗汗蒸房……来帮助病人改善呼吸、加速身体康复、增强营养吸收和保健”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发布上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经统计,当事人制作、设计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内容的费用共计1241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18日,吴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罚款2482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删除了涉案宣传内容。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回头看”,督促提醒当事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审核宣传内容。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有相关依据或证明,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宣传内容,极易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对该领域的其他从业者起到了警醒作用。(供稿: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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