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邻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通市监处罚〔2022〕3153号显示,北京邻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云南白药创可贴,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30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五条,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以及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