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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公布第二批涉老领域典型案例

2022-08-29 21:05: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浙江金华市场监管系统坚持“强化线索征集、强化问题核查、强化部门协同、强化督导通报、强化舆论引导”五个强化的工作思路,严厉打击了涉老领域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相关经营主体3950户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60次,查处涉老案件36起,罚没68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起。现向社会公布第二批8起涉老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1

义乌市某食品商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3月,义乌市某食品商行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对象为老年人),上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电话及通讯地址等。当事人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电话联系消费者,推销其商行业务及介绍活动。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2022年7月22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案例2

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传销案

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开发米*街购物APP,与商家(掌柜)推出层级晋升制度,形成了VIP、导购、店长掌柜的上下线层级关系。以下线的佣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按照直推人10%、直推人上线关联的导购7%、导购上线关联的店长7%、该商家(掌柜)下所有店长8%、该店长下所有导购8%、当事人10%的比例进行分佣。经调查,当事人米*街APP自营商城模块中共注册VIP会员89154个、导购4125个、店长806个、签约入驻的掌柜6个。当事人共通过上述模式组织团购场次10余万场,获取佣金5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组织传销行为。

2022年5月25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现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3

金华市金东区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金华市金东区某食品店通过散发宣传单、免费发放小礼品、免费试服蜂胶产品的形式,吸引聚集周边农村的老年人到店。通过每天播放视频讲座,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向老人宣传其所售的**源蜂胶产品具有治疗、预防多种疾病的功效,同时通过老年人的现身说法,明示或者暗示服用其蜂胶产品后病情有所改善,企图达到兜售其**源蜂胶产品的目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1日,金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4

金华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6月28日,金华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向老年人推广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增加保健食品销量,在经营场所发布“枸杞胶囊补肾的三大优势,是最安全的补肾之品,最适合中老年长期补肾,对历史上流传的16张最具神效的古方反复考证确定一张经典明星组方”等虚假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8月10日,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浦江县某日用品商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案

浦江县某日用品商行在经营场所发布含有“通过热灸对经络穴位的温热性刺激可以温经散寒加强机体气血运行达到治疗目的”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内容的引证来源是互联网。当事人未在宣传板上标明相应文字内容的出处,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发布引证内容未经证实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2年8月11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未经证实的广告内容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金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8月,金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有“量子生命水”“生命波长寿水”等字样袋装水产品。出于宣传需要,当事人将普通水宣传成治疗疾病的“神仙水”,有提高免疫力、抗病毒、预防治疗新冠肺炎等功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2月15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磐安县尖山镇某副食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10月,磐安县尖山镇某副食店通过赠送鸡蛋和面条吸引消费者到店观摩,采用投影仪播放视频和现场展示推销**普众酒,并宣称其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能,盲目夸大产品功效,进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2年3月9日,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磐安县某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1年11月,磐安县某食品商行在经营场所举办集会,通过视频、PPT等资料宣传销售店内经营的保健食品——***牌蜂胶软胶囊。宣称“蜂胶还可有望用于辅助治疗各种在新冠病毒中较为危险和常见的并发症,包括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和癌症等”等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022年2月23日,磐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金华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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