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海云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2022年3月12日起,当事人于淘宝商城开设的“千山泉净水设备工厂”在销售投资商品“农村水站自动售水机 小区社区共享校园直饮水设备 大型纯净水机器”时,在“宝贝详情”栏内写有“做你就赚 不做你就看着别人赚”“一村只建一水站 一年轻松赚几万”“一年收入62000元”“一年收入108000”“让每一个合作伙伴都能挣到钱”“健康净水水站 净水行业 黄金热点 快速盈利 不压资金”“全新模式、快速盈利、简单轻松”“智能平台、物联创盈、轻松致富”“买了机器就等于躺赚”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对该投资商品的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且未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该投资商品广告费用600元。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