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中教宏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了解,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起,依托“职工普法服务平台”发布“膳体纤官方瘦身客服”微信公众号。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减肥产品广告有:《“大姨妈”过后,4种食物可劲吃,体重快速降“18斤”,排空污血降体重,想胖都难了》、“每天饭后用它泡水喝,想胖都难”“添加老师助理微信号,咨询:瘦身方案,不节食,不运动,每天一次甩肉30斤”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无证据证明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为当事人杜撰。经核查,当事人设计、制作网页宣传页面是由该公司请人完成的,共花费广告费1500元人民币。该设计制作人现已无法找到。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4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