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无锡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
江阴市某面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5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一箱当事人用来制作“榨菜汤”菜品原料的某品牌榨菜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7日低价向江阴市某食品公司采购了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0日的某品牌榨菜,产品包装标注保质期为15个月,至2022年4月30日已过期。当事人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在涉案榨菜已过保质期后仍继续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截至案发,共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榨菜为原料,制作销售“榨菜汤”菜品170份。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2022年6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
锡山区某饭馆无证经营违法食品案
2021年8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在对辖区内某饭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擅自从事餐饮服务,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查,当事人未建立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未核实员工健康状况的情况下,雇佣员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致使多名消费者食用被副溶血性弧菌感染的当事人员工污染的食品后,出现呕吐、恶心、腹痛、腹泻等症状,引起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
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且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2022年2月,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餐厅制售添加金箔牛排菜品案
2021年10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菜单上标有“金面鹅肝香煎菲力牛排”等菜品,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菜品底层为菲力牛排,中层为鹅肝,最上层为金箔。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购进金箔原料后,于2021年9月用于菜品制作并对外销售。金箔内含金属元素,不属于人体所必需的矿物质,人体内脏亦无法消化吸收,沉积体内将使蛋白质结构发生不可逆改变,影响组织细胞功能和人体健康,国家明文规定金银箔粉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在规定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内。
当事人在食品餐饮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2022年3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