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通市监处罚〔2022〕3195号显示,2022年5月4日,当事人从八里桥市场北京昌达嘉恒商贸中心购进抽检批次香蕉2箱,每箱10KG,95元/箱购进。至2022年5月9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当日,该批次香蕉全部卖出,销售价11.8元/KG。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香蕉经抽检,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抽检后未再采购。货值金额共计236元,确认违法所得236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相关规定,对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