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处罚。
据了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平台上开设有店铺账号并在“商家相册”栏目下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2020年7月5日至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为宣传推广拜博口腔隐形正畸矫正诊疗服务,在旗下上海泰康拜博博尔口腔门诊部等35家口腔门诊部位于大众点评的线上店铺的商家相册中,发布三个医疗广告视频。其中名称为“主营项目DSD数字化美学修复设计”及“主营项目隐形正畸矫正流程”两个视频广告中使用了患者矫正前后效果对比画面;名称为“服务效果个性化定制隐形矫正”的视频广告内容为教师、HR 总监、航空公司职员、PR、广告人、家庭主妇、医生等不同职业、身份的7名患者接受拜博口腔隐形矫正诊疗服务前后效果对比。经查证,上述7名患者均系当事人员工,身份与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不符。上述三个视频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视频未经审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构成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保证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故该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按照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