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天水冀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3万元

2022-09-09 17:24: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据信用中国网站消息,近日,天水冀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被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截图来源:信用中国网站

(谷)市监罚﹝2022﹞07号显示,当事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规定。构成(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2022年7月5日,甘肃省局检查组对天水冀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项监督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编号为JCSN2022-1001检测报告涉及的“砌筑水泥”产品及《GB/T3183-2017》标准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2.编号为JCQT2022-21026的烧结多孔砖检测报告涉及的“烧结多孔砖”产品及《GB/T13544-2011》标准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同时未配置砌墙砖专用搅拌机、砌墙砖专用振实台等主要设备;3.编号为JCGC2022-40270的钢材原材检测报涉及的“反向弯曲”参数在资质认定的限制范围内;4.编号JCS-003的万能材料试验机检定/校准后未进行确认;5.查未按计划对编号JCS-014 的电子天平进行期间核查;6.氮气瓶所用压力表未进行检定;7.未配置满足《GB/T17671-2021》要求的水泥胶砂搅拌机;8.无标准物质台账及期间核查记录。9.对“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计量实验室”的供方评价不规范;10.防水材料应配置的检测环境条件未持续满足检验检测能力要求;11.天平室未配置环境控制设施及防震设施;12.化学试剂柜未配置通风排气设施等。

2022年7月15日,甘肃省局向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移交了案源登记转办表,登记号为:天市案转2022年42号,市局要求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2022年8月2日,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军文、王想成对天水冀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查,1.当事人出具的编号JCSN2022-10011的水泥检测报告涉及的“砌筑水泥”产品及《GB/T3183-2017》标准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2.当事人出具的编号JCQT2022-21026的烧结多孔砖检测报告涉及的“烧结多孔砖”产品及《GB/T13544-2011》标准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同时未配置砌墙砖专用搅拌机、砌墙砖专用振实台等主要设备;3.编号JCGC2022-40270的钢材原材检测报告涉及的“反向弯曲”参数在资质认定的限制范围内。4.编号JCS-003的万能材料试验机检定/校准后未进行确认;5.查未按计划对编号JCS-014 的电子天平进行期间核查;6.氮气瓶所用压力表未进行检定;7.未配置满足《GB/T17671-2021》要求的水泥胶砂搅拌机;8.无标准物质台账及期间核查记录。9.对“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计量实验室”的供方评价不规范;10.防水材料应配置的检测环境条件未持续满足检验检测能力要求;11.天平室未配置环境控制设施及防震设施;12.化学试剂柜未配置通风排气设施。


截图来源:信用中国网站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规定, 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山东青岛市持续凝聚质量发展合力助推 ...

  • 全国各地中秋节月饼市场调查体验与见 ...

  • 云南大理启动“质量月”活动

  • ​杭甬复线宁波一期项目滨海互通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中秋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