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莎士比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5日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局于2022年6月22日至上海市普陀区远景路662号107室上海莎士比尔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持有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查见经营场所内有空气炸锅2台,冰柜内查见预包装烤肠4袋,散装半成品薯条3盒。就餐场所查见客人堂食烤肠,菜单上标有“烤肠58元 炸薯条18元”字样。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6月1日起,在未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餐饮服务,销售烤肠、炸薯条,至案发,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货值金额共计808元,违法所得共计464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经营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并主动处理了剩余的食材和空气炸锅等工用具。
2022年8月10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普罚告[2022]0720220004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货值金额较低,所经营的食品主要为预包装食品简单加热,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案发后能主动停止餐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