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2021年11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婴力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60.3克)外标签未标识糖含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该局于2021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2月20日,该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婴力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71.4克)外标签未标识糖含量,依法并案处理。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从国外购进婴力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60.3克)、婴力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之后作为国内总经销商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婴力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60.3克)、婴力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净含量:71.4克)外包装标签标注“无糖型”,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未标明糖具体含量。因当事人未记账、涉案产品无库存,故该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婴力DHA藻油凝胶糖果(无糖型)、婴力海藻粉高钙凝胶糖果(无糖型)标签未标识糖含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对社会危害性小,涉案产品也未造成消费者身体损害,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