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佳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7万元。
沪市监徐处〔2022〕042021001697号显示,经查:2021年11月1日起至案发,当事人上海佳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251号-1临以“六本木酒场”为店名,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销售三文鱼刺身、甜虾刺身等生食类食品供顾客食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凭证,查实的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927元。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927元,罚款7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