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雨花区某果业经营部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6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雨花区某果业经营部销售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100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5日,据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反映,长沙市雨花区某果业经营部涉嫌经营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呈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鲜龙眼)。获悉情况后,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迅即启动涉疫产品处置流程,联合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每件30元的价格购进840件进口鲜龙眼(泰国产),货值金额25200元,未按规定在“湘冷链”系统内报备。上述鲜龙眼经长沙市雨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呈阳性。截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销售。经当事人申请,上述涉疫商品已按防疫要求予以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必须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五证一码”制度,坚持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储存、专柜销售,严格做好人员防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健康上岗。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的系列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二、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熊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食品案
2022年2月,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沙市望城区某公司内有人销售一款名为“尕乐蜂”的食品,服用后有壮阳的功效,并伴有腹痛、尿血等不良反应。接到举报后,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款产品进行快速检验筛查,发现那非类快检呈阳性。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侦查。
调查发现,长沙市望城区朱某等人经营的“尕乐蜂”产品是从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25楼的湖南某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的产品是由熊某等人在湖南益阳柴油机66号包装厂内生产的。在掌握到熊某等人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后,2022年7月7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展开收网行动,由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拘留、审讯,共抓捕熊某、王某某、加某、伍某某等29名嫌疑人;对熊某等人开办在湖南益阳柴油机66号包装厂厂房、生产设备、包装材料进行查封;对涉案物品舒畅版、黄金蜜、小支蜜、女士版等7种型号规格的“尕乐蜂”蜂蜜共8633盒产品进行扣押,货值金额260万元;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经初步查明,嫌疑人加某出资、嫌疑人王某某购买原料、嫌疑人加某、王某某、张某某三人一起在蜂蜜中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并将调制好的蜂蜜销售给熊某等人经营的湖南某公司,熊某等人雇佣多人进行分灌包装,制作成“尕乐蜂”品牌蜂蜜,销售给李某某经营的湖南某公司及代理。经核算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经长沙市行刑衔接实验室检验,熊某等人厂房内存放的“尕乐蜂植物蜂蜜酱”、外包装标示“尕乐蜂”(无其他标识)2个批次的产品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本案扣押的其余产品及原材料进行快检,结果呈阳性。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执法部门打击,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衍生物到“尕乐蜂”蜂蜜中,目前正请示长沙市局牵头组织检验检测技术力量对本案中的涉案物品非法添加物质进行分析研判,组织食品相关专家对添加物质进行论证和鉴定,对案件的办理进行指导。
嫌疑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处理。
“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此类物质,长期服用对身体健康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嫌疑人生产经营的“尕乐蜂”蜂蜜主要销售对象为中老年人,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的中老年人伤害更大,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大、涉案金额大、侦办难度大。该案从违法线索的发现,到协同公安机关侦查,做到了有效的行刑衔接,实现对产业全链条的打击,共抓获嫌疑人29人,以实际行动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邵阳市武冈市查处武冈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2年7月22日,武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冈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35073元、罚款596241元、对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2年3-6月,武冈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11份《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武冈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当事人生产的11个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去向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11个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507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应从重处罚,武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35073元、罚款596241元,对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出厂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当事人生产的豆制品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有效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保证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永州市新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对贺某某、陆某某无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5月12日,永州市新田县市场监管局对新田县的贺某某、陆某某无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8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骥村镇贺家村一厂房内存在解冻池内有散装正在解冻的国产鲜猪肚3600kg;正在解冻的原产国为荷兰和阿根廷的进口冷冻预包装鲜猪肚869件;国内生产的冷冻鲜猪肚1701件;标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5375枚。经查贺某某、陆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冷冻鲜猪肚加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637130元整。进口无检验检疫的肉类。于2022年2月16日在长沙市红星市场旁购进原产国为荷兰和阿根廷的进口冷冻鲜猪肚869件,每件10kg,共计8690kg,支付现金45000元,上述进口冷冻鲜猪肚不能提供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合法追溯信息证明、以及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正在进行加工用于销售。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行为,并张贴假冒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标识。至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有包装标注“新福远”精制鲜冻猪肚132件。
2022年2月18日,对上述所有产品进行了核酸检测,检验结果为阴性;2月20日,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第七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第十二项: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以及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永州市新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永州市市场监管局今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在民生领域结案的一件大案要案,打击了一起涉及疫情防控和冷链行业的违法行为,向冷链行业的经营业主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受到了社会上的好评。
五、邵阳市洞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洞口县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案
2022年1月14日,邵阳市洞口县市场监管局对洞口县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据群众举报洞口县某文具日用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诱导未成年人销售有奖彩票刮奖活动,接举报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货摊上发现有用“抽奖”的卡片和盒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从2021年11月底开始,当事人从一流动摊贩手中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战狼刮刮奖彩票,以每张0.5元的价格向洞口县文昌街道城西大道城关三小学生进行销售。该产品分别设有不同的玩具、笔和现金及谢谢惠顾等奖。至立案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了230张彩票,剩余170张彩票还没有销售完。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邵阳市洞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11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配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长沙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美容虚假违法广告案开展异地调查。2021年11月4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涉案主要负责人涉嫌虚假广告罪立案侦查。
2021年7月12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门诊候诊大厅及诊疗室内悬挂展示的大幅灯箱广告中,将“妙龄骨雕”医疗美容项目宣传成“世界上唯一同时对软组织与骨组织具有修复和键合作用的新型抑菌生物活性科技新型材料”“得到96个国家卫生药品监管部门的授权与认证,拥有多项美国FDA专利技术号,全球超70万例临床使用”;将“自体脂肪”填充医疗美容项目宣称采用“提取干细胞”医疗技术进行美容。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宣称的“生物材料”与实际使用“生物玻璃骨填充材料”“玻尿酸”“肉毒素”开展医疗美容的记录完全不符,“提取干细胞”的医疗技术纯属虚构。当事人利用店堂广告虚构“生物科技新型材料”,虚假宣传“干细胞”医疗技术,累计发生消费163笔,违法所得106.249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当事人违法发布虚假违法医美广告的行为,性质严重,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应予刑事追诉。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和市场监管总局司《关于加强干细胞广告监管的工作提示》等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非法医美广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问题,针对医美广告乱象重拳出击,在监管过程中依法开展“行刑衔接”,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贯通协同,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七、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娄底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7月25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娄底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7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域名为www.meikezx.com的互联网网站发布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在域名为www.meikezx.com互联网网站发布内容为:“解决皮肤凹陷、干燥、脱屑、粗糙、松弛等问题。见效快、治疗快捷、安全无排斥。注射后可维持1年左右。深受白领喜爱,因安全无副作用而广受欢迎”的广告,且未经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该官方网站是由当事人的同学免费为其设计制作。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8日关停了其官方网站。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且未经审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同时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通过本案的查处,对违法医疗广告行业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真正营造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医疗广告市场氛围。
八、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容县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案
2022年5月23日,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容县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29元,处罚款23.7471万元,合计罚没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岳阳市华容县对华容县鲇鱼须镇某农资销售的农用化肥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友富田”颗粒氮肥氮(N)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为24.3%,不符合国标GB/T2946-2018氮(N)的质量分数(以干基计)≥2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某牌过磷酸钙有效磷的质量分数为10.1%,不符合国标GB/T20413-2017有效磷的质量分数≥1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华容县鲇鱼须镇某农资销售的某牌过磷酸钙和“友富田”颗粒氮肥均由华容县某服务部供货,销售方式为当事人采购肥料,存放到各个经销店代销,最后以实际销售数量与当事人结账。当事人一共提供不合格“友富田”颗粒氮肥58吨给各乡镇农资经销商,并指定销售价格为31元/包(每包重25kg),货值金额为71920元,共销售18.6吨,剩余的39.4吨目前已从各农资经销商运回当事人处,该批货由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6日从武汉某有限公司购进,进货价为1165元/吨,购进数量为58吨,以上颗粒氮肥销售金额共计为23064元,获违法所得1395元;当事人一共提供不合格某牌过磷酸钙100吨给各乡镇农资经销商,并指定销售价格为22元/包(每包重40kg),货值金额为55000元,共销售28.36吨,剩余的71.64吨目前已从各农资经销商运回当事人处,该批货由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0日从湖北某有限公司购进,进货价为510元/吨,购进数量为100吨,以上过磷酸钙销售金额共计为15598元,获违法所得1134.4元。
上述不合格化肥销售金额共计38662元,货值金额共计126920元,违法所得共计2529.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的相关规定,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问题不仅涉及粮食安全,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此案件的查处有效地维护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九、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柴油案
2022年6月17日,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兴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30.31元,罚款60290.31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8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1年度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永兴县某加油站经营的两批次0#车用柴油(VI)(2号罐、3号罐)依法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19日,检验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两份,均判定被抽样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和2021年8月30日购入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柴油9吨,截止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涉案的两批0#车用柴油(VI)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60290.31元,违法所得为2930.31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汽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汽油,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此类燃油可使汽车燃烧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有机挥发物在一定条件下凝聚成雾滴或转变为颗粒物,从而加重雾霾和烟霾,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为加强成品油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雷厉风行地开展强有力的执法行动,有力地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油安全。
十、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邵阳市某加油站擅自改动加油机计量准确度销售汽油案
2022年6月17日,郴州市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对永兴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361元,罚款1800元,没收4号加油机6号加油枪所属的计控主板1块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9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精准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抽取当事人的4号税控燃油加油机6号加油枪所属的加油机计控主板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0月10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鉴定。10月11日,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该报告显示主板为原厂主板,但是计量程序非原产产品,与出厂状态不一致。10月25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该计控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税控芯片)生产厂家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主板进行鉴定。11月26日,邵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该主板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不是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与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属于伪造该公司生产芯片。加油量异常(偏离正常脉冲当量的±0.6%)时,加油机不能自锁。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06月18日成立,从事汽油、柴油零售业务。当事人为了给消费者少加油的目的,于2021年7月8日雇用专门人员修改4号加油机6号加油枪所属的原厂计控主板,致使加油量异常时涉案加油机不能自锁。当事人自2021年7月8日擅自改动加油机起,至2021年10月9日案发时止,当事人使用该未经批准而改动计控主板的燃油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汽油的销售金额为100861元,自查后增加的销售金额为18500元,销售金额合计为119361元。
当事人在汽油、柴油零售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并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破坏防作弊功能的燃油加油机向消费者销售汽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明知不得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故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原国家质检总局三个答复文件规定,当事人故意违法的,可以将全部经营额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加油站计量作弊问题。本案的严肃查处,给妄图通过高科技作弊手段“偷油漏税”的不法经营者以强有力的震慑。邵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执法检查,以严厉“铁拳”保民生。
十一、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双峰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2021年11月29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双峰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加油机计量主板4块,没收违法所得15.63万元,处罚款0.2万元,罚没款合计15.8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8日,湖南省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双峰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定,该加油站3、4、5、6号枪示值误差分别达到+2.32%、+2.06%、+2.14%、+2.12%,不符合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2015》中加油机最大允许误差为±0.30%的规定。经委托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上述4支加油枪的计量主板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
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对4块加油机计量主板管脚短接、对通信控制器加装无线装置、在电脑主机中安装作弊系统的方式对加油机实施非法改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为营造准确计量、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开展计量专项执法行动,形成了加油机计量监管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加油机计量作弊得到明显遏制,计量投诉明显减少,计量环境明显改善,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十二、益阳市资阳区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5月27日,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长春派出所提供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询问笔录》等材料,该材料显示长春镇油狮村王某某液化气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26个气瓶进行了信息查询和称重,26个气瓶都超期未检,每个气瓶都充装有12公斤液化石油气。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对涉案液化石油气瓶经销商进行调查询问,得知当事人是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充装来源。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使用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今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重点部署的内容之一,开展气瓶安全整治工作是当前及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的查办体现了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实施最严厉处罚的决心。
十三、衡阳市雁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雁峰区某老年公寓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3月28日,衡阳市雁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雁峰区某老年公寓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0日,雁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号衡阳市雁峰区某老年公寓院内在用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在用电梯无检验报告、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将该台电梯予以查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1日投入使用涉案电梯。根据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2022年1月11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涉案电梯未申报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衡阳市雁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老年公寓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若老人误乘,相当危险。此案是对该单位的一次代价较轻的提醒,及时检验电梯,守护老年公寓的老人安全,给老人的养老生活保驾护航,也是给各电梯使用单位敲响警钟,及时年检,定时排查电梯可能存在的问题,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
十四、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德某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未标注认证标志擅自出厂、销售强制性认证产品案
2022年5月17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常德某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未标注认证标志擅自出厂、销售强制认证产品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1日,4月1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在居民小区检查时,发现张家界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陵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给用户安装使用的三相单表位直通表箱无铭牌和CCC认证标志。经查,这批三相单表位直通表箱由当事人销售给某分公司。2021年6月,当事人销售给某分公司单相单表位不锈钢表箱100台,价格为30元/台,三相单表位直通表箱100台,价格为65元/台,合计销售金额9500元。因某分公司催得急,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当事人就安排人发货,这200台金属计量箱出厂时均未粘贴铭牌和CCC认证标志。截至案发时,某分公司已将其中的50台三相单表位直通表箱、88台单相单表位不锈钢表箱安装在住户家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认证产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表箱的优劣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辨别产品是否有3C认证,避免买到劣质产品,保障群众的用电安全。
十五、湘西州吉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吉首某健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2年6月13日,湘西州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首某健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2日,根据《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养老领域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及统一部署,湘西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吉首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于2022年3月12日6点30分,对当事人现场开展涉老产品推销活动时,通过执法人员暗中调查,现场参加推销活动的老年消费者有近200余人参与。为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好老年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永州市新田县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吉首市市场监管局、吉首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在联合执法行动小组专业、积极的工作开展下,现场处置有序,执法人员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制作了400余份调查问卷,对老年群众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因老年消费者对执法工作存在不理解,执法人员在对老年消费者取证过程中多数采取不配合的手段,造成执法人员取证困难。永州市新田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多次上门解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一些老年消费者们的理解,才完成了相关案件证据的取得。在执法人员三个月的辛苦努力下,本案自2022年3月13日起立案调查,2022年6月30日结案。
经查实,当事人自成立以来,为有利于商品的销售,利用标价与实际成交价巨大的反差会让客户觉得有便宜占的心理,将其主打产品蜂奥蜂胶软胶囊、沙棘油软胶囊、极瑞灵芝套装、冠瑞高电位治疗机在价格牌上标示零售价分别为268元/瓶、628元/瓶、1780元/套和17800元/台,实际上述产品分别按照190元/瓶、320元/瓶、1080元/套销售,冠瑞高电位治疗机分时间段按9200至9800元/台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而实际上,上述四种产品也从未以标示价格卖出,属于实施持续性的价格欺诈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湘西州吉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此次养老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了全州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安全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科学规范运营,切实保障养老服务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文/执法稽查局 龚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