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销售过期食品被处罚

2022-09-23 16:40: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普处〔2022〕072022000438 号)显示,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销售过期商品被处罚。

image.png

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普陀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香肚。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3包“玉兔香肚”商品,生产日期为 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该产品至2022年6月11日起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7月1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玉兔香肚”,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2022年1月4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入“玉兔香肚”共计20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该商品的采购价格为20.03元/包,销售价格为26.8元/包。至2022年6月11日过期后,当事人共售出超过保质期的“玉兔香肚”6包,剩余3包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1.2元,违法所得为40.62元。

被查获后,当事人已将过期的3包“玉兔香肚”销毁。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低,并且积极整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0.62元;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建设质量强省 助力辽宁振兴——辽宁 ...

  • 大明湖畔风光好 映日荷花别样红—— ...

  • 重点领域 重点监管

  •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消费品质量安 ...

  • 贵州省遵义市农村公路交通网成为带动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