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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医院违规操作被罚18万余元

2022-09-23 17:37: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湖南)官网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医院因分解收费、串换项目、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套高收费的方式获得医疗保障基金等违法行为,被芙蓉区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182907.01元。

长芙行执处字﹝2022﹞医保0006号处罚文书显示,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通过分解收费、串换项目、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套高收费的方式获得医疗保障基金报销费用65394.62元,另患者多支付43087.15元,当事人直接收入108481.77元;通过虚记费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17372.59元,另患者多支付7418.41元,当事人直接收入24791元。具体情况如下:1.分解项目收费,涉及医保金额20795.59元,涉及患者自付27132.01元。2.串换项目,涉及医保金额11370.1元,涉及患者自付4872.9元。3.虚记费用,涉及医保金额17372.59元,涉及患者自付7418.41元。4.过度诊疗,涉及医保金额1904.98元。5.超标准收费,涉及医保金额5.39元。6.套高收费。涉及医保金额25858.56元,涉及患者自付11082.24元。

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医院上述违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和序号4、《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五)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七)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人民币182907.01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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