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化,贵州省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围绕市场监管总局“八严禁”要求,加强监管执法,着力斩断市场销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链条。今年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一手抓线上线下监管执法,加大打击市场流通领域各类涉渔违法行为,严防非法捕捞渔获物流入市场;一手抓宣传引导,营造“不捕、不卖、不做、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良好氛围。
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案件312件,查获非法渔获物142.7公斤,罚款40.7万元。在车站、码头、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公益广告10.95万份,向涉渔经营者送达“八严禁”行政告知书10.19万份。
案例1.贵阳市南明区包整小吃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南明区包整小吃店的菜单、宣传画中,含有“油炸红枫湖清镇野生小河虾”“清镇红枫湖油炸小河虾”等字样。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小河虾并非红枫湖野生小河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贵阳市云岩区李玉农副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29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云岩区李玉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客户微信群内宣传店内销售野生鱼,而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是稻田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六盘水盘州市红果渔家乐餐馆不履行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2年4月2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当事人盘州市红果渔家乐餐馆在采购水产品时,未对所进水产品进行查验并记录。经查,当事人所售水产品在昆明水产品批发市场购买,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牛角浪哨园餐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18日,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六枝特区牛角浪哨园餐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价目表上标有“58元/斤野生鲤鱼”。经查,当事人店内只售养殖鲤鱼而非宣传的“野生鲤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六枝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铜仁市思南县燕红饭庄不履行水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案
2021年10月11日,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思南县燕红饭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水产品经营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 铜仁市思南县杨天池鱼香阁餐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6日,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思南县杨天池鱼香阁餐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菜谱中有“香辣小河虾48元/份、盐水虾(野生小河虾)58元/份”等宣传。经查,当事人所售盐水虾原料小河虾并非野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铜仁市印江县云南特色蒸汽石锅鱼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1月11日,印江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云南特色蒸汽石锅鱼餐饮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宣传“吃鱼具有防癌、防老祛皱、润肤”等功效,同时菜单中含有“野生草鱼、野生鲤鱼、野生小白鱼”等菜品。经查,当事人所售草鱼、鲤鱼、小白鱼均为人工养殖,并非野生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印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黔东南州剑河县苗家寨鱼庄收购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案
2022年4月12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剑河县苗家寨鱼庄开展执法检查,在厨房冰柜中发现俗称“翘嘴鱼”4条。经农业农村部门鉴别,该鱼是清水江河段鱼种,属野生鱼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黔南州贵定县黄土生态农家乐店经营野生鱼案
2022年6月15日,贵定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对当事人贵定县黄土生态农家乐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鱼池内数条活鱼涉嫌为野生鱼,数量2.366斤,准备做成菜品后销售给顾客。
经贵定县农业农村局鉴别,当事人鱼池内活鱼为长江水系野生角角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