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日前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5万元。
据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该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345 号)显示,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企业微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官方微博”发布含有“奥运”、“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的相关博文,并在该博文中宣传推广当事人信用卡产品。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自行删除了上述涉案博文。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获得相关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 438 号),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第 A000035 号)、 “奥林匹克”(第 A000038 号)、“奥运”(第 A000041 号)、“奥运会”(第 A000042 号)等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产品宣传推广中擅自使用“奥运会”等奥林匹克标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所指之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因当事人通过上述宣传未获得相关经济利益,故按无违法经营额认定。
鉴于当事人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