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9月26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金处〔2022〕282020000047号)获悉,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江苏礼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是一家临床 CRO 公司。主要业务为接受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2018年1月,当事人现法定代表人夏某(时任职务为医学总监)为了维护与时任某医院新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顾某的关系,感谢其在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项目开展中给予的关照,同时希望在后续的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中提供帮助,向顾某赠送了现金2万元。
自2017 年7月至2018年4月,当事人开展的两个项目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及富马酸喹硫平片项目实际支付6609129.82元。因当事人相对于该医院为付款方,未从医院方获取收入,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向该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经听证,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行贿金额较小,且当事人为付款方,行贿目的为提升项目开展的进度,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