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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丁展览”虚假宣传被处罚

2022-09-27 16:57: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10086号)显示,海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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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海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自行在其官方网站制作发布关于“海丁集团”的宣传介绍,宣称“海丁集团创始于2007年”、“公司总部设立于上海,并在安徽、深圳、广州、北京、德国、新加坡等地设立分公司及办事处”、“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迅速、最优质的服务”、“海丁集团在全球拥有1000+服务伙伴,服务足迹遍布40+国家及地区,年服务客户超800家”。

当事人供述:上述“海丁集团”是指以当事人为主体,与海丁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海莳竞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上海炅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德盟建筑装饰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组成的团体。“海丁集团”创始于2016年,在广州、北京、德国、新加坡等地未设立分公司或者办事处,在全球未拥有1000+服务伙伴,服务足迹未遍布40+国家及地区,年服务客户未超800家。即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中对“海丁集团”的上述宣传介绍是虚假的。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修改上述网页宣传。

根据《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174 号]规定: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上述虚假网页宣传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本条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主动修改网页宣传。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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