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零号行动”会议召开,部署开展特种设备及灶管阀质量、“食品”“保健品”等领域涉老涉诈问题隐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击侵权假冒“百日攻坚”,从严执法、严肃打击,对问题线索“零忽视”,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批市场主体、规范一个行业。现公开曝光发布第七批“零号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通州区某家纺厂网络直播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鹅绒被”案
2022年9月1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该区某家纺厂网络直播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平台以主播介绍、现场充绒的方式销售“鹅绒被”。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鹅绒被”、羽绒原料抽样送检,检验结果表明:实际填充物为鸭绒。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性能做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迅猛,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群众投诉的焦点。本案的查处,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并警示广大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案例二】
如东县某商行网络直播销售标签涉及治疗功能食品案
近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古法梨膏,其食品标签上标示的“适用人群:……9、慢性咽炎,支气管炎及各类呼吸系统疾病……”等用语暗示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共销售572瓶标签涉及治疗功能的古法梨膏。当事人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544.5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网络直播带货领域食品安全违法的典型案例。部分商家以网络直播带货的方式推销食品,却忽视食品安全管理。通过本案的查办,严惩各类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督促商家严格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如皋市蔡某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近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市蔡某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上印有“超冠、本调压器为可调式调压器”等内容。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违反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售出上述调压器6个。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案涉调压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无小事,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及时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对其他燃气具及配件经营户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四】
海安市某土菜馆利用“江鳞”虚假宣传案
近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辖区某土菜馆检查,发现其收银台处存放的菜单有名为“江鳞”的菜品。经查,当事人标称的“江鳞”实为内河人工养殖鱼类,而非源于长江鱼类。当事人对所售的内河鱼类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在明知食品原材料的真实状况下,以“江鳞”为营销噱头,对相关水产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们要严守法律法规底线,不触碰长江“十年禁渔”红线,既要坚决杜绝销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也不能虚假宣传销售的水产品为长江渔获物。
【案例五】
如皋市某农业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年6月13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农业服务部销售的“肥地丰”牌复合肥进行了抽检,报告判定总养分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初购进上述复合肥料3吨,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不合格复合肥料的生产销售,不仅会干扰农资经营的市场环境,对作物的产量及质量也会产生深远影响,进而给农民造成损失。本案的办理,是对农资流通领域的以次充好的一次打击,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问题化肥流入农民手中,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六】
崇川区某汽配公司销售侵犯“奔驰”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2022年8月25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汽配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含有“奔驰”标识的刹车片、轴承、减震器、滤清器等汽车配件1036件套。经鉴定,上述含有“奔驰”标识的汽车配件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汽车配件实施扣押,并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假冒侵权汽车配件价格低廉,但质量难以保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假冒刹车片、刹车盘等更是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净化市场环境。通过本案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严惩了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汽配行业的市场环境。
【案例七】
海门区某健康咨询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19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健康咨询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讲台电脑内有“麦卡多安”口服液的相关宣讲课件,课件中宣称该产品可以“逆转血管硬化 ”、“缩小血压压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经查,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注重身体健康的心理,采用宣传讲座、专家授课、免费诊疗等手段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骗老年人购买。通过本案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清理整治易使老年人混淆的疾病治疗、功能主治等违法广告,保障了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启东市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及无3C认证的油烟机案
2022年8月18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租用的仓库内有双喜牌家用燃气灶31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双喜牌家用吸油烟机121台,产品无3C认证。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及无3C认证的油烟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和未经3C认证的吸油烟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会引起爆炸、燃烧等严重事故。通过此案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经营主体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做到防范于未“燃”。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