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通过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激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而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知识产权执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案
2022年2月14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内蒙古秋实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制售“冰墩墩”蛋糕,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月16日对该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制售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蛋糕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案例二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安达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未经注册商标及地理标识案
2021年12月23日,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苏尼特右旗安达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内存放着使用带有“伊基勒及图®”商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文标识的包装箱包装,当事人无法提供“伊基勒及图®”商标注册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文标识授权许可。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罚款6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华蒙环保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9月15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收到《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检查材料转办单》,内容为包头市华蒙环保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经查实,该公司实用新型专利“自控锁控管道阀”(专利号:ZL032052960)因未缴年费已终止失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钰财锅炉水暖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6月28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市场监管局接到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日丰”牌系列产品真假鉴别人员投诉,称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钰财锅炉水暖商店销售的标有“日丰”字样的产品涉嫌商标侵权。经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店经销的标有“日丰”字样的产品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丰”管材和管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2943.7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河南亚太医疗用品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27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监管分局关于某非法窝点销售情况的协查函》后,执法人员按照协查函提供的线索,深入涉事采购单位物资库房进行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向江西省语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的2000套标示“彪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为侵犯由河南亚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为假冒“彪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假冒侵权产品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2000套假冒“彪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次性使用医用手术衣,罚款37600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