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决策部署,今年3月以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涉企收费“护航”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深入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海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嫁经营成本(评估费)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共发放620笔抵押贷款(104笔是循环贷),其中,当事人承担了265笔贷款的抵押评估费,其余抵押贷款均由客户办理抵押物评估业务,并由客户承担抵押物的评估费用。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收电费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自定收费标准向小区用户收取电费,实际居民用户每度电比政府定价多收0.2505元,期间共计多收电费858590.14元;实际商铺用户每度电比政府定价多收0.4629元,期间共多收电费366040.03元。居民用电和商铺用电共计多收电费1224630.17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退多收费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738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收电费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以自定收费标准向小区用户收取电费,实际居民用户每度电比政府定价多收0.2205元,期间共计多收电费684441.04元;对商铺用户不同时间段每度电比政府定价分别多收0.5624、0.5674、0.5174、0.3124、0.3174元,期间共多收电费131663.25元。居民用电和商铺用电共计多收电费816104.29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清退多收费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文昌某港务有限公司违规加价代收水电费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代收水电费价格高于政府规定收取标准,以18元/吨代收特种行业用水,累计多收水费176114.32元;以5元/度代收口岸工商业用电,累计多收电费12265.63元。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罚没款376759.9元。
案例五、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多收电费案
案情简述:2019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当事人向某建材商城的购电客户收取的电费总收入38323025.32元,该期间向全部电力来源单位支出购电总金额为37530018.02元。当事人在转供电电能过程中代收代交电费存在收支差额793007.3元。当事人收取购电客户电费产生收支差额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六、海南某供电企业涉嫌乱收费案
案情简述:当事人在2021年3月至9月期间,未执行《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关于“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等规定”的规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继续要求部分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户承担用户区划红线外的电力设施设备、工程安装等费用。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调查。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