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民生和新消费领域、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商业营销环节和新经济领域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引导警示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2022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售楼大厅内悬挂的《商品房销控表》上标示的房源销售状态全部是“已售”,但在其大厅放置的《新建设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上标示的房源销售状态却是全部“未售”。经核查当事人所有房源共557套,当时仅售出361套,发布“房源紧缺”虚假信息,容易导致购房者盲目作出错误判断进而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南某农资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2022年4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腐酸钾化肥外包装标注“能促进根茎的发育生长提高作物的抗病能力,有特种抗病体,能起到作物药剂的作用”等宣传用语,肥料的作用原本只能促进植物生长,当事人把肥料当成农药强调治疗作用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口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滨江海岸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2022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向客户销售二手房过程中,将房产证实际登记为42.3平方米的房屋谎称为55平方米,导致客户在误解的情况下缴纳了意向金,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琼海某食品超市销售仿冒红牛饮料案
案情简述:2022年4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一款“Roke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其商品标签上标注该商品名称为“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Red Bull”商标、中文名为“红牛”的品牌商品在外观、标识上有多处相似,足以引人误以为两种饮料存在特定联系,造成公众混淆,属于混淆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Roke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1500罐、没收违法所得4539.24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案情简述: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在“药京采”平台注册的店铺上,将部分不属于注册商标“白内停”权利人生产的吡诺克辛钠滴眼液产品标注为“白内停”商标进行销售,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同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三亚某啤酒经营部商业混淆案
案情简述: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名称为“青岛鲜啤直营店”,店内货架装潢上含有“青岛鲜啤”、“TSINGTAO青岛啤酒”等字样标识。经核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在未取得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青岛鲜啤直营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属于混淆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七、儋州某保健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2年1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标识为“蓓茵健”的益生菌驼乳配方奶粉产品的过程中,制作了关于驼奶销售的宣传广告,宣称驼奶具备降血糖、保护肠胃健康、促进新陈代谢、养肤美颜等功能,实际上其所售驼乳配方奶粉属于食品,并不具有药品的功能,且无法提供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广告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800元。
案例八、三亚天涯区某食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述:2022年3月23日,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月底发布两则广告,广告内容分别为“海参含有蛋白质......不含有胆固醇”和“海参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提高男性分泌能力,提高女性新陈代谢......抵抗疾病能力大大增强”,该两则广告标题均为“大连海参环岛海参品质体验馆”,且无法提供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属于虚假广告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
案例九、海口琼山某烟酒商行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简述:2022年1月6日,执法人员收到商标权利人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国窖1573”、“梦之蓝”、“海之蓝”、“天之蓝”牌白酒。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以上白酒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没收商标侵权产品、处罚款5万元。
案例十、海南某轴承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简述:2022年6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NSK”、“FAG”牌注册商标的轴承商品线索展开调查,发现“NSK”商标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注册商标,“FAG”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注册商标,该两种品牌的轴承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上口碑较好。当事人因疏于管理,在进货中被渗入了部分假冒轴承,其中20件假冒“NSK”牌轴承、33件假冒“FAG”牌轴承,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处理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没收商标侵权产品、处罚款5万元。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