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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一批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2-10-05 21:57: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1日以来,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全力以赴做好全市稳价工作,重点围绕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和重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领域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织金县某购物广场涉嫌哄抬价格立案调查。2022年9月5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某购物广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购物广场叶类蔬菜售价偏高。经查,该购物广场对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的政策存在误解,把35%商品进销差价率误认为是利润率。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购物广场进行价格指导后,该购物广场全面自查,主动调整销售价格、张贴退款公告、设置退费窗口,超市通过会员消费记录查找到100多位顾客联系电话进行电话沟通退款,主动消除违法影响。

案例二

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赫章县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哄抬口罩价格立案调查。2022年9月5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赫章县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名立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35%,该行为涉嫌哄抬价格。

案例三

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店涉嫌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立案调查。2022年9月6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药店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四

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织金县后寨某购物超市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立案调查。2022年9月6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后寨某购物超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五

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织金县某超市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立案调查。2022年9月6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六

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沙县某生鲜店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立案调查。2022年9月8日,毕节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金沙县某生鲜店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生鲜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道道全菜油,执法人员立即将违法线索移交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处理。该行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案例七

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赫章县某生鲜超市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散装生鲜蔬菜、商品立案调查。2022年9月8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赫章县某生鲜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生鲜超市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散装生鲜蔬菜、商品。

案例八

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织金县某超市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立案调查。2022年9月6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某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九

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织金县大炉塘某超市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立案调查。2022年9月6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大炉塘某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十

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织金县后寨某超市涉嫌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立案调查。2022年9月6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后寨某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十一

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七星关区某药房涉嫌哄抬防疫物资价格立案调查。2022年9月13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哄抬口罩价格。该行为涉嫌哄抬防疫物资价格。

案例十二

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七星关区某百货超市涉嫌哄抬物价和未明码标价立案调查。2022年9月22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七星关区某百货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百货超市哄抬蔬菜价格,且未明码标注商品销售价格。该行为涉嫌哄抬物价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案例十三

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贵州省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哄抬物价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3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哄抬蔬菜价格。该行为涉嫌哄抬物价。

案例十四

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沙县某大药房涉嫌哄抬防疫物资价格立案调查。2022年9月24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沙县某大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哄抬消毒酒精价格。该行为涉嫌哄抬防疫物资价格。

案例十五

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沙县某药房涉嫌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立案调查。2022年9月24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沙县某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该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告诫各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请严格遵守《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超过即涉嫌哄抬价格。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并保存消费票据,如票据难以获取,请尽量保存视频、图片等其他证据,以便执法人员后续核查处置。(来源:毕节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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