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生产劣药,被罚款人民币227548.5元。
津药监(一办)罚〔2022〕14号处罚文书显示,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C202200262),该报告书显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生产的人参健脾丸(批号:6040014)标示检验项目“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于2022年6月24日进行了企业名称变更,原企业名称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当事人于2021年6月10日生产的人参健脾丸(批号:6040014,包装规格:每盒8g/6袋,100盒/箱)156948袋,折合26158盒,成品留样3盒,成品放行26155盒。当事人销售了该批次药品26100盒,企业召回了该批次产品2076盒,合计违法所得209008.8元,货值金额共计227548.5元。生产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监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人参健脾丸2082盒另2袋;2.没收违法所得209008.8元;3.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2275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