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总局广告违规线索平台下发线索,反映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商业销售展示内容含有“专门研发对幽门螺杆菌的牙膏……多种植物配方,温和安全,改善口腔微环境,改善幽门螺杆菌”等宣传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表述内容存在易使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情形。商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广告是商家推介自己产品的重要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所购买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广告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通过使用牙膏刷牙能够对存在于胃部的幽门螺旋杆菌产生影响,牙膏广告宣称“抗幽门螺旋杆菌”等缺乏科学依据。
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宣传介绍商品应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一般商品或服务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在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认真核对用词用语是否真实准确。消费者如遇到相关不法宣传或权益受到侵害,请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