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四川逢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定性为劣药。
该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270.1箱(324120袋);2.没收违法所得47799.5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玄麦甘桔颗粒(批号:210910)货值金额的3倍罚款447801.27元。罚没款共计495600.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