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23号
当事人:莫勒库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RISTAN PAULBANKS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67号8层B室
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4'-二氨基二苯二硫醚5千克,总价3400美元,报关单号224420220003114804。经查,该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