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莫勒库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23号)

2022-10-19 17:15:30 上海海关网站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2〕0023号

当事人:莫勒库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RISTAN PAULBANKS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567号8层B室

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4'-二氨基二苯二硫醚5千克,总价3400美元,报关单号224420220003114804。经查,该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2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开展“质量月”活动 ...

  • 非凡十年,书写无愧于时代的市场监管 ...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迎来水稻 ...

  • 湖北随县:生态旅游搅热淮河源

  •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深入实施“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