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甘肃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在兰州新区某婚纱店试婚纱后交押金1000元,后因自身原因无法拍婚纱照,要求退还押金,但商家只退还500元,其认为不合理,遂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兰州新区中川园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解处理。经核查,商家表示由于诉求人自身原因导致该项交易取消,无法向其进行全额退款。双方在交付押金时未签订协议,也未明确约定试妆费等。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扣除200元试妆费后为诉求人退还剩余800元,诉求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之规定,因王女士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取消,存在一定过错。又因双方未签订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商家是否存在违约无法判定。因此,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或购买服务时一定要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时难以维权。(供稿:甘肃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