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5件涉及合同格式条款的违法典型案例评述予以公布,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避免格式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交易事项不明确、违约规定不完善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做到依法订立、履行合同格式条款。
1、杭州某地产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确认书》,用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的双方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并在条款中扩大解释不可抗力的范围,部分情况不足以成为当事人逾期交付的原因,免除了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2、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当事人在自营的APP的积分免费兑换产品活动中,设置“兑换的产品,非质量问题,不支持退换货”和“最终解释权归活动方所有”的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3、杭州某琴行利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用格式条款形式约定“停课1年内未复课,学费不予退还”、“如因个人特殊情况中断学习提出退费,一对多集体课程不予退费”等的内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4、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合同未经备案案
当事人为一家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公司,其与客户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均为统一模板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住宅装修装饰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当事人自2020年10月起使用的该格式条款合同均未向该局进行备案。同时,该合同中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责任不对等的情形,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5、杭州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当事人使用的格式合同中约定“如因消费者原因申请提前退学的,应承担未消耗课时所对应培训费50%金额的违约金,如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甲方支付剩余培训费10%金额的违约金”,该条款内容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规定,属在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