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发布虚假广告 北京优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处罚

2022-10-25 15:28: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优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密市监处罚〔2022〕913号显示,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chinalekai.com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全世界最先进的精密涂布生产设备”宣传用语,为虚假广告内容。涉案网站页面系当事人委托王永强个人设计制作,产生广告费用300元,现已无法联系王永强本人。当事人已将其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chinalekai.com关闭停止使用。

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优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9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金秋如画 山河似锦

  • 我国最大棉花生产基地新疆进入棉花大 ...

  • 铸就“红色引擎” 释放澎湃动能—— ...

  • 山东日照港集装箱码头正在装运集装箱 ...

  • 建设质量强省 共享美好生活——甘肃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