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日前,舟山普陀爱尔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处罚信息显示,舟山普陀爱尔眼科门诊部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于2020年10月27日以40元/袋的价格购进40袋雾化眼罩,用于干眼熏蒸治疗。标签信息均为: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0054号;生产备案凭证号:浙甬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24号;产品备案凭证号:浙甬械备20170076号;产品专利号:201730061487.X;有效期:自生产日期之日起2年;规格型号:SC-WYB-L;生产批号:200408;生产日期:20200405;生产企业:余姚市盛昌医用器材厂;生产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水阁周村。
截止到2022年7月7日,当事人在该款雾化眼罩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依旧使用15袋雾化眼罩进行干眼熏蒸治疗,且其仓库内仍有7袋超过有效期的雾化眼罩备用。至案发,因该款产品无单独的销售价格,故当事人经营过期的雾化眼罩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